2002年8月18日23时左右,延安市百花路派出所接到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有人正在播放黄色录像。于是,民警来到被举报的张某的诊所门外。只见诊所大门紧锁,民警从诊所侧面的窗户缝里看到屋内的确正在播放录像,便以看病为借口,进入该诊所并来到放录像的房间,即新婚夫妻张某、李某二人卧室。此时电视机已关闭。几名民警随即表明身份并要求其二人交出碟片,结果与张某发生了一些冲突。民警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并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一起带回派出所。
8月19日,张某的家人交了1000元钱,将他“保”了出来,派出所只开了一张“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暂扣款收据”,也没有加盖公章,扣款理由是“阻碍公务问题”;同日,派出所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由,也给张某出具了《现场扣押物品清单》。
8月20日,某报就此事率先刊登了报道:《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次日,该报又刊登了《夫妻家中看黄碟犯法吗》的报道,将读者、部分法学专家及公安机关等观点刊出。与此同时,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于8月22日决定对张某打伤民警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立案;10月21日,又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张某刑事拘留;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而此时,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已被炒得沸沸扬扬。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这样,在被刑拘16天后,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解除对张某的取保候审,并宣布撤销该案。他的1000元“暂扣款”同时被退还。
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处理相关责任人。经过各方的努力,张某最终与由宝塔区政法委、宝塔区政府办公室、宝塔区信访局和宝塔公安分局等4家单位组成的事件处理小组达成协议:由宝塔公安分局向张某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他人民币29137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对办理本案的有关责任人,也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至此,这一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事件终于告一段落。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的私人空间,夫妻在自己的家中看黄碟不违法是个基本常识问题,这属于宪法上的居住自由的范畴,有学者将其称为“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相反,警察使用公共权力粗暴地介入私人空间,严重侵扰了公民的生活,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这一事件,不仅给我们的执法机关上了一堂生动的宪法课,也成为了一起我国典型的宪法事例。
(本栏目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