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3月底,阿玉找到老王要借用他闲置着的一套房屋。两人谈妥所有条件后,就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用期自当年4月1日起,至第二年3月31日止;月租金3500元,提前7天一次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等等。
合同签订后,两人都自觉地履行着其中的每一条约定。在又一个3月底即将来临的时候,也就是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即将结束时的一天,阿玉又像往常那样约了老王去银行划转3个月的房租,老王也同样与过去一般说着客套话乐呵呵地照单收下。他俩谁都没提出再续签一个合同,而是依旧照着原先那个合同继续履行。这年6月初的一个周末,老王突然打电话给阿玉,要他马上搬走,说是下周一这套房子另有他用。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
在法庭上,他俩一一向法官诉说着自己的委屈。老王说:我们之间早已没有了合同关系,因此我随时都可以收回这套房子。他坚持占着房子不走已经造成了我的损失,念在过去和睦相处的分上,可以不要他赔偿损失,但必须马上把房子还我。阿玉说:合同一年期满后,他照样收我付的房租,就足以证明他愿意将合同再延期一年。现在一年没过完他就急着要收回房子,甚至收了我一个季度的房租,中途就要赶我走。他这叫违约,应当赔我违约金。
市二中院韩峰法官审判过多起类似的案件。他说:按理合同到期后,双方原先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告终结,谁都不再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双方如果续签合同,那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本案中的阿玉和老王,并没有续签合同,却都愿意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一个继续住着房子继续交付租金,一个仍然把房子给对方用着仍然收取房租。在这种情况下,原先的那份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所不同的是,原先约定租赁期为一年,现在成了不定期的租赁。正因为现在两人间的合同关系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因此谁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一方接到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刻就被解除了。问题在于一方要求结束房屋租赁关系,应当给对方留有合理的准备时间。老王作为出租方,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阿玉搬离,不能叫人走马上就得走人。当然,阿玉也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该房屋的时间交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