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对“毒胶囊”提起公益诉讼,谁来做诉讼主体?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记者就此采访了从事公益诉讼的执业律师。
谁来做诉讼主体
截至目前,还未发现因为长期服用“毒胶囊”致死、致残等危害后果严重的个案。但从一般药理常识可知,由破皮鞋等制成的含铬胶囊,一定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公益诉讼的一个特性,就在于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在过去五六年里,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曾代理过多起公益诉讼,他说,“毒胶囊”虽然不能确定“某个人”受到了严重的实质性伤害,却可推断实际上受到伤害的肯定是“一大片”,这种情况,如果要起诉违法企业,谁来做原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就是一个合适的原告。”吴冬说,如果胜诉,虽然没有一个具体的消费者将从中得到赔偿,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却可以用赔偿所得成立一个基金,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
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
在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确定之后,势必面临一个赔偿标准的选择问题——究竟是象征性地做“填补式”赔偿,还是惩罚性的赔偿?
事实上,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还是惩罚性赔偿。1981年,在一起公益诉讼中,美国法院以福特公司刻意漠视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生命价值,被判巨额赔偿。原来,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经法庭调查,福特汽车公司早已知悉这一型号汽车有瑕疵,公司根据计算,认为全部召回此款汽车加以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而假若汽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不过20万美元,因而决定不予召回。
律师为此提起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福特公司刻意漠视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生命价值,遂判决其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在类似的公益诉讼中,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让企业主害怕违法的巨大代价,从而加强自律;而对单个散在的消费者而言,公益诉讼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与强势生产者对等博弈的机会。
“目前,在已有过的公益诉讼中,我们的赔偿大多为填补式赔偿,而非惩罚性的赔偿。这样的结果是,违法企业并未付出巨大代价,以致毒奶粉、毒馒头、毒胶囊……层出不穷。”吴冬说,即便一些违法企业因为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审判,也不足以弥补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缺位而造成的违法“投机”。
同样,这样的司法逻辑在过往的“公益诉讼”中也不罕见,因为部门利益或者地方利益,“惩罚性赔偿”未被公益诉讼适用,即便胜诉,消费者权益也难以得到切实维护。这种状态有待法治进步,在将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改善。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变革
若干年前人们还不知道“公益诉讼”为何物,国内最早的一起公益诉讼发生在福建。1996年,一位消费者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起诉福建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索赔金额为1.2元,结果获赔1.2元。这场“一块二官司”,被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
“这起诉讼之所以被业内看作‘公益诉讼’,原因在于它改变了电信部门的计费方式,换句话说,它不只维护了某一个消费者的权益,更维护了整个消费者群体的利益。”吴冬说。
因此,当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具体到食品安全监管,它改变的将是单一的行政治理方式。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过程中,公众常常可以听到执法部门抱怨人手太少,事情太多,想管也管不过来。这样的抱怨未尝不是实情,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监管制度的变革——公益诉讼让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社会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依法成为食品药品监管的主体,特别是当社会组织和个人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放大的监管力量,加倍的违法成本,就会抑制企业盲目逐利的违法冲动。
“而在公益诉讼为各种‘毒胶囊’的消毒过程中,不仅需要民诉法对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认同,更需要相关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相关细节的仔细考量,比如惩罚性赔偿。”吴冬说。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