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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感情不睦起诉撤销婚姻登记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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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9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母亲以死相逼 “剩女”被迫成婚
婚后感情不睦起诉撤销婚姻登记获支持
王夏迎 袁玮
图TP
  本报讯 (通讯员  王夏迎  记者  袁玮)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原告李小姐在母亲以死相逼的情况下,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但未举行婚礼仪式,也未共同生活。两人感情一直不睦,李小姐忍无可忍提起诉讼。由于李小姐的婚姻关系是受胁迫而缔结,法院判决撤销其婚姻登记。

  李小姐年近30岁,按当下流行的讲法,已步入“剩女”行列,家人一直非常忧虑她的终身大事,尤其是身患抑郁症的母亲。2010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小姐的母亲在女儿的公司见到了同事张先生。张先生比李小姐年纪小,一直都对她倾慕不已,但李小姐只当他是普通同事。不过,李小姐的母亲却对张先生有很好的印象。随后,她不断向李小姐施压,要求李小姐和张先生谈恋爱。

  一开始李小姐不以为意,她的母亲便把自己锁在房间里不出门,扬言如果女儿不同意结婚,她就自杀。亲戚朋友都来劝说李小姐的母亲,但是劝说反而激化了她的情绪,几次在听到劝说时摸出药瓶要吞安眠药。有时候李小姐下班回家,母亲还把她锁在门外不让进,要求她非结婚不可。母亲的逼迫让李小姐十分烦恼,为了避免母亲将威胁之语付诸实践,李小姐于去年与张先生登记结婚。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胁迫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有胁迫的故意;二、有胁迫的行为;三、受胁迫人因胁迫产生恐惧等不安的心理;四、受胁迫人因恐惧等不安心理而作出了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五、胁迫属违法或不当。法院审理这桩案件后认为,李小姐一直受到母亲以强迫婚姻为目的的不法言行威胁,她的婚姻登记行为有悖于真实意愿,因此准许撤销其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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