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原告是已届不惑之年的魏女士。多年前,她离开上海,定居国外。2001年,她在当地认识了同样来自中国的郭先生。尽管两人年纪相差10岁,但很快相恋并生活在一起,不过未办理结婚手续。2004年,爱情结晶、儿子小杰诞生了。
儿子出生后,一家三口经常返回上海生活。两地奔波带来的问题及其他一些原因造成两人感情在2006年起开始恶化。小杰4岁时,两人把孩子送回上海,交给魏女士的母亲照顾,开销均由魏女士承担,郭先生几乎分文不出。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开销也不断增加,由此带来的经济问题成了双方矛盾激化的导火索。2010年底,魏女士怒气冲冲离开郭先生,从国外返回上海,与儿子共同生活。此后,郭先生再也没见过儿子。
一晃2年过去了,魏女士觉得单方面抚养孩子越来越吃力。在法庭上,她向法官和郭先生算了一笔账,小杰从出生至今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在国外上了2年幼儿园,每年学费折合为人民币9万余元;在上海生活期间,小杰在国际学校上学,每月花费3万多元,再加上医疗等支出,累计已花费近百万元。魏女士提出,自己无力继续支付抚养费用,要求法院将小杰的抚养权判归自己,由郭先生补偿小杰自出生到起诉时的抚养费用及其成人前的医疗、教育等费用近百万元。
被告郭先生则希望将抚养权判归自己。他认为,孩子回沪前,自己承担了魏女士和小杰的生活费用,没有理由再支付这段时间的抚养费。此外,2010年,小杰被魏女士强行带离,因此他不愿意承担2010年至今的抚养费。如果法院判决儿子随魏女士生活,他愿意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认为,近两年内,小杰和母亲魏女士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支持原告魏女士要求和小杰一起生活的诉讼请求。郭先生在近两年中未尽到抚养责任,综合种种因素,应支付抚养费6万元,此后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小杰年满18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