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装天线
丁先生和章先生是浦东某小区5号楼的上下邻居,丁先生住601室,章先生则住302室。平时大家见面打个招呼还挺客气,可从去年12月开始,丁家和章家开始闹起了别扭。
原来,章先生于2011年6月获得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颁发的会员证,并持有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无线电台需要有天线才能收发信号,章先生一琢磨,自己住的5号楼是尖顶,平时人也上不去,再说一根天线也占不了多大地方,于是请人在楼顶施工。为了确保安全,天线底部用铁板、膨胀螺丝、水泥等固定,天线本身则用钢丝加固。
施工完没多久,章先生就收到了物业的整改通知书,要求他在一周内拆除安装在楼顶的天线。章先生了解下来,是住601室的丁先生和楼里的其他住户给物业写了联名信,说5号楼除章先生外,都不同意在屋顶装天线。章先生认为,自己是合理使用公共部位,且未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因此拒不拆除。
邻居起纠纷
丁先生一怒之下,于2012年6月28日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丁先生认为,屋顶属整栋楼的业主共同所有,章先生私自安装天线,没有经过其他业主同意和授权,属于侵权行为。另外,有三根用于固定天线的钢丝绑在屋顶的避雷带上,也存在安全问题,因此要求拆除。
章先生则认为,屋顶是公用的,大家都有权使用;屋顶需要架设扶梯才能爬上去,不是业主日常活动范围,天线未对他人的通风、采光等造成妨害。况且,自己持有的手持式无线电台功率为5瓦、频率为433-436兆赫,属于国家电磁防护规定中免于管理的辐射体,对人体健康没有影响。
至于丁先生所说的私自安装,章先生也当场予以反驳。他提供的证据原件显示,2011年12月8日,上海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曾开具证明给章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主要内容为:允许章先生在居住地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和架设无线电台天线,要求物业公司予以支持。章先生也曾据此向物业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认定不侵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本案中,丁先生作为业主对5号楼楼顶享有共有权利,同时对他人合理利用楼顶也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章先生作为无线电爱好者,在取得相关国家专业机构准许后,利用楼顶架设无线电台天线,可以认定他对屋顶有合理使用的需要,且章先生架设天线未对丁先生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楼顶构成妨碍,不能认定为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也向章先生指出,应当注意对楼顶天线的日常维护,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通讯员 王治国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