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林阿姨居住的大木桥路某小区因政府规划动迁。2008年9月,拿到动迁款的一家人在街道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就该款项的分属达成协议。在总共162万的动迁款中,林阿姨分得52万元。由于签协议时她只拿到了8.5万元现金,剩余43.5万元尾款还在儿媳处,于是她干脆就委托儿媳用尾款为自己购买房屋。达成协议后,家人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2008年10月,儿媳在长桥买好了房屋,林阿姨非常开心。经过简单打理,林阿姨于2008年年底就住了进去,这一住就是3年。手续办完后,林阿姨还给儿媳转账5万元用于支付房款。
2009年,一个偶然机会,林阿姨发现自己居住一年之久的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名字竟是儿媳。她对此非常愤怒,认为儿媳欺骗了自己,于是将她告到徐汇法院。
法院经传唤,儿媳并没有出庭。林阿姨称,儿媳目前已经移居美国。庭审中,林阿姨拿出了当时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产权证、转账凭条及取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认为儿媳没有履行当初达成的协议,要求法院判定变更争议房屋的产权人为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有效要件,且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林阿姨称自己曾委托儿媳购房且儿媳使用林阿姨的款项购得系争房屋,并且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转账证明,但是却无法提供确切证明该套争议房屋就是委托儿媳购买。最终,法院判定林阿姨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