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这9家企业在2009年到2013年期间,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以及制作虚假单证等手段,进口食品饮料、婴幼儿用品、木材和机器设备等货物,偷逃进口应缴税款28万至210万不等,涉及相关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后,企业通关成本将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