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已获赔
2011年10月19日23时40分许,原告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行驶至上海市金沙江路、真光路口处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导致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沈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事故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沈某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2012年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共计4625.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4762元。另外韩某赔偿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6930元。
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公司已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由于事故发生后通达出租公司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收购,沈某便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医疗费、补偿费用。同时要求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赔偿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保险仍要赔
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保险金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已经得到赔偿,不应该要求重复赔偿。”人寿保险公司则对于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没有异议;对于医疗费2825.7元,认为原告已经获得补偿,按照保险理赔细则,不同意赔付。
“系争保险既包括伤残赔偿金等人身保险,也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保险,属于综合性保险。”主审法官张文忠指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这些都是无价的,在获得韩某赔偿后,原告沈某当然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付。”
综上,按照费用性质和理赔细则限额等,法院依法判定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对医疗费2825.7元不予支持。
发票应明示
案件生效后,浦东法院孔燕萍法官进一步调研发现,2010至2014年间,法院共受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但据了解,沈某是浦东乃至上海市首例提起该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很大程度是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不知情所致。
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最大程度保护出租车乘客合法利益,昨天,浦东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于发票之上,既保障乘客的知情权,也确保其遇险后能够及时获得理赔。
通讯员 李鹏飞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