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9日,杨女士将李老先生告上法庭,认为李老先生一家隐瞒动迁事宜,而自己户口在动迁房屋内,属于同住人,遂要求分割动迁安置款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的户籍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在离婚调解时,她已同意从该房内迁出。同时根据房屋来源,杨女士不具备该房屋的同住人资格。故杨女士要求分割动迁款的诉请,于法无据,遂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对于户口的问题,老年人也应该引起重视,不要轻易让别人的户口迁入自己的住房。同时,公房拆迁中的安置人是根据同住人来认定的,有户口不一定就是该户的同住人。
在拆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但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共同居住人。
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 李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