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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0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前儿媳争动迁款将公公告上法庭
李东方
  2008年11月14日,杨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同年11月23日,杨女士将其户口迁到本市杨树浦路某弄的一套房屋内,该房是其公公李老先生1997年买下的售后公房。夫妻婚后户口就在此房屋中,但是并未实际居住。2009年11月,该房屋列入动迁范围。老夫妻以及其儿子作为安置对象,于2010年1月19日共获得动迁款人民币100万余元。因为早在2009年1月6日,杨女士和李先生因为婚姻生活不愉快,经法院调解离婚。按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杨女士应从系争房屋内迁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2012年5月9日,杨女士将李老先生告上法庭,认为李老先生一家隐瞒动迁事宜,而自己户口在动迁房屋内,属于同住人,遂要求分割动迁安置款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的户籍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在离婚调解时,她已同意从该房内迁出。同时根据房屋来源,杨女士不具备该房屋的同住人资格。故杨女士要求分割动迁款的诉请,于法无据,遂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对于户口的问题,老年人也应该引起重视,不要轻易让别人的户口迁入自己的住房。同时,公房拆迁中的安置人是根据同住人来认定的,有户口不一定就是该户的同住人。

  在拆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但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共同居住人。

  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  李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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