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二宝”的妈妈有个困惑:生“大宝”时享受了30天的晚育假,生“二宝”年龄更大,更加晚育了,反而没法享受晚育假。记者昨天向劳动法专家、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请教,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单独二孩”的确不能享受晚育假。
小朱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规定。二胎临产前美美地盘算着98天产假再加30天晚育假,一共可以休息128天。不料向单位请假时,单位人事经理告诉她,生二胎没有晚育假。小朱百思不得其解。周斌解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能否享受晚育奖励,主要看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女方是第一次生孩子;
二、女方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生育时女方年龄达到24周岁;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缺一不可。“单独二孩”不符合“女方是第一次生孩子”这个条件,所以不能享受晚育假期以及这段时间的生育津贴。同样,女职工的配偶也不能享受3天的晚育护理假。
除了晚育假,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和配偶不能享受独生子女津贴及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也不能享受给予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对于生育“二宝”享受不到晚育假的规定,“二宝”的妈妈并不认可。理由是,当初出台晚育假是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鼓励少生晚生。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调整了生育政策,允许“单独”家庭生育“二宝”,相关的配套措施就要完善,不合时宜的条款就要修改。
“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后,上海的已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并不强烈。今年3月公布的“‘十三五’上海妇女发展需求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在45岁以下的已婚女性中,半数以上的人明确表示“一个就够了”,有生育二孩意愿的仅为15.1%。在这种情况下,希望相关部门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本报记者 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