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近日莉菲得知舅舅舅妈要搬家了,新家就是那套商品房。莉菲当即去质问舅舅。原来舅舅自制了一张署名莉菲的授权委托书,向房屋产权人蒲航公司表示其三人都同意买这套商品房,并签订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33万余元,并取得了产权登记于舅舅名下的房屋产权证。
莉菲坚持自己也拥有购买配套商品房的资格,舅舅、舅妈冒用其签名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她舅舅、舅妈辩称莉菲已得到拆迁补偿款,不应再享有购买配套房屋的权利。莉菲真的丧失商品房的购买权了吗?仿冒莉菲签名的行为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又有何影响?
【律师观点】
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马骏律师
本案中莉菲有两个主张,第一个是要求享有此配套商品房的购置权;第二个是主张其舅舅、舅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此次拆迁补偿方式是适用货币安置方式,同时向拆迁安置人员提供了一套配套商品房的购买权。因此,即便莉菲已经获得了20万元的动拆迁补偿款也并不会因此而失去购买配套商品房的资格。两种补偿方式是同时具备供当事人自愿选择,并非只能择其一而是可以兼具。
至于第二个主张,莉菲的舅舅、舅妈在莉菲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莉菲签名制作了授权委托书,才得以顺利购得此配套房屋。在确定其舅舅取得了此系争房屋的产权后,事后并未得到莉菲的追认,此举侵犯了莉菲与其舅舅、舅妈共同享有的同等的购置权。在本案中,其舅舅、舅妈必须与莉菲就此事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使其享有的购置权。对于莉菲认为舅舅、舅妈冒用其签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以确认该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也即莉菲的舅舅应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将该系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开发商名下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