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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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0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把房子卖给了小叔子
汤民
  ◆汤民

  一天,一个焦躁不安的女人急匆匆地来到我所在的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她叫王华(化名),在接待室她什么话没说就嚎啕大哭起来。我了解后得知,目前王华正处于“内外危急”的状态。对内,婚姻因丈夫有外遇名存实亡,丈夫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夫妻双方形同陌路。对外,痛心之余房产又出了问题。

  这天,丈夫的弟弟带着家里房屋的产权证,态度强硬地对她说:“必须一个星期之内搬离该套房屋,否则后果自负!”小叔子凭什么要赶她走?原来,她现在住的房子是结婚后以丈夫的名义买下的,产权证上只有其丈夫的名字。小叔子称该套房屋他哥哥已卖给他了。看到产权证上清清楚楚写的是小叔子名字,王华顿时六神无主,不知所措。最终,她在亲友的建议下来寻求法律帮助。

  该套房屋已过户至小叔子的名下,在法律上该套房屋无疑就是小叔子的。但房子能拿回来吗?我觉得案情并不复杂,王女士想把夫妻共同财产(即该套房屋)追回来,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以恶意串通损害她的利益为理由,要求法院确认丈夫和他弟弟之间的该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听过我的分析,王华的情绪慢慢稳定下来……

  庭审过程中,正如我预测的一样,王女士的小叔子抗辩认为其全额支付了房价款的,是有偿取得该套房屋,是善意的第三人,故该套房屋的买卖应是有效的。为此,他还提供了银行的划款凭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此反应,也正在我的预测之中,对此,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且不谈他对于该套房屋是否实际支付了房价款,从一般常理判断,他应当知道:该套房屋系王女士和丈夫的共同财产,也知晓他们夫妻感情不和睦,在她未明确同意出售该套房屋的情况下,兄弟二人签订的该套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恶意串通的性质,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利益。故两人所签订的该套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且该套房屋应恢复至原来的权利状态。庭审结束后,法院很快就作出了认定,完全同意我的观点,判决该套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

  王女士拿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又坚决地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该套房屋,继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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