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背后的故事
出生于1949年10月的周香华女士原为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出纳部副经理。2005年1月,银行以周香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她办理退休手续。但周香华认为自己足以胜任目前的工作,因此要求与男性一样享有60岁退休的权利,并称单位的这一做法属于歧视,违反宪法。2005年8月,周女士向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该退休决定。
10月11日,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周香华的代理人提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可以退休”的规定,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有关机关应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银行针对周香华的退休决定,因违反宪法男女平等原则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撤销。但仲裁员认为:受理仲裁范围仅在申诉人的退休问题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申诉人所提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10月17日,仲裁庭宣布仲裁结果,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周香华不服该裁决,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周香华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退休年龄涉及到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就在此案判决后不久,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针对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建议;每年的全国和地方“两会”,男女退休年龄平等也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开展调研;北京、上海等地也出台了女干部与男干部相同退休年龄的政策。
客观地说,国务院关于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政策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而不是歧视妇女,因此并不存在“违宪”之说。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退休年龄的背后包含了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选择,必然会给利益相关方带来有利的或者不利的影响。因而这个问题也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本栏目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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