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今年3月2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周某在宝山区长江路吴淞煤气厂桥站乘坐849路公交车,因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被驾驶员焦某发现而发生纠纷。周某用携带的折叠刀猛刺焦松林颈部等处,造成焦松林面部遗留单条疤痕大于3cm、颈部创口致气管破裂等,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在公交车上持刀伤人,社会危害性大,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对其有逮捕必要。
另悉,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及目前处于缓解不全状态,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