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定价比较口径
通知明确了新股定价中行业市盈率的比较口径,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公司发布的、按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同时,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另外,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三种情形需要重审
通知还明确,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种情形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首先,由于巨额超募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这种情况下,拟上市企业应重新上发审会审核。其次,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第三,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促使市场理性参与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是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对新股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促使市场参与各方切实履职尽责,合理定价,理性参与,因而《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该负责人强调,发行人、保荐机构要深入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按照《通知》各项要求,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定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合理定价。同时提醒新股投资者要关注新股发行定价的各种信息,认真阅读分析风险因素,审慎参与,共同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