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停止兴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 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 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 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本报讯 综合消息:即日起,各级党政机关须按照原国家计委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比对”办公用房规模,如超标,须腾退,并于9月30日之前,上报腾退结果。楼堂馆所建设、装修,都要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接受公众监督。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已批准未开工项目一律停建
《通知》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此前,一些政府以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起超标豪华办公楼。对此,《通知》提出四个“严禁”: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昨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过程中,发现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存在审批不规范、建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通知》特别针对技术业务用房等,制定了禁止性规定。
多部门任职只能有一处办公室
原国家计委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通知》要求,依据该标准,全面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
《通知》针对领导干部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等6种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面积超标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等。9月30日之前,各地区须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报办公用房腾退清理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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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部级官员办公室禁超54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m2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m2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