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大有在崇明县承包土地养殖泥鳅河蟹。他一直想购买废旧油桶,用于螃蟹疫苗配置和饲料存储。2012年9月13日,陈大有与表兄田长福共同前往王长林的废旧品收购处,购买红、蓝废旧铁皮油桶两只。
当天下午,陈大有和田长福将油桶送到方德海开设的修理铺,请求帮忙切割。在蓝油桶割开20厘米时,油桶突然爆炸,陈大有被炸翻在地,右小腿毁损并失血性休克,后虽被急送医院抢救,但还是失去了右小腿,只能安装义肢。
陈大有向崇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表兄田长福、卖桶人王长林、切割人方德海承担赔偿责任。
陈大有认为虽然口头没有明说,但挑桶时已经默认表兄田长福是蓝色油桶的所有人,自己在切割蓝油桶时帮忙而受到伤害,表兄应该赔偿损失。切割人方德海明知废旧油桶遇到明火有发生爆炸等危险,仍在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切割,这是事故发生及造成自己伤残的主要原因。卖桶人王长林非法收购并出售废旧金属品的行为明显违法。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但表兄田长福否认发生事故的蓝油桶属于自己。切割人方德海的代理律师提出,切割前双方并未谈及价钱,方德海是义务帮工,无偿服务。卖桶人王长林表示自己收购油桶后摆在家门口出售从未发生过意外,原告买回去操作不当才引发事故。三人都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