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名债主与林森为朋友关系。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林森先后向四人借款5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还载明借款按季度付息,借期一年,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人以两套住房作价抵偿。林森生前曾归还过部分借款,现在四名债主要求牟云归还他们本金与利息共计44万元。然而,一向依靠丈夫的牟云既没有固定工作,又没有多少积蓄,根本还不出钱。于是,四名债主只能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牟云对丈夫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没有异议,而根据借条的内容,可以证明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事实。由于借款的发生时间为被告与林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合理的利息,其诉请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44万元。
判决虽然作出,但是执行却遇到了困难。一方面,牟云没有偿还能力,也不愿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而另一方面,原告在起诉时提出了诉讼保全,查封了两套住房,原告胜诉后拿了判决书要求依法拍卖牟云的房产,但牟云对此态度坚决:房子不让,丈夫的骨灰盒不搬。
执行法官了解到牟云之所以不愿意卖房子,是因为房子虽说不值钱,但是丈夫毕生的心血,为了这两套房子,自己在湖南老家还欠着钱,眼下丈夫的骨灰盒仍放在家里,如果房子在自己的手里没了,牟云觉得愧对两个子女和死去的丈夫。、
执行法官在深入了解了牟云的家庭情况后,对牟云进行了心理疏导,并耐心地为她解释法律规定,在法官的开导下,牟云最终同意将房产拍卖用于归还债款。
由于第一套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并不足以偿还债务,因此法院最终将两套房屋全部拍卖。为了解决牟云一家被执行后的住房问题,执行法官想到了闵行法院为破解“一套房”执行难而探索的“周转房”执行工作机制。从2010年元月开始,闵行法院针对唯一一套住房被执行后原居住人的安居问题,在区有关部门的牵头下,与辖区内一家提供民用房屋出租的公司达成协议,由其提供10套原本用于对外出租的房源作为法院执行备用房,在法院对唯一住房采取拍卖、变卖、抵债措施后,这些廉价的租赁房可以作为解决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周转房。被执行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愿承租入住这些周转房;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法院也可以强制迁入。
最终,牟云一家在2013年春节后将丈夫的骨灰从旧居迁出,并搬离了被执行的房屋,本案的执行程序也顺利结束。 方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