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今年3月1日起,符合法规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无论晚婚与否,上海新人都将享受10天婚假;合规生育夫妻,女方除享受通常98天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此外,男方还将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据测算,“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上海新增加的目标人群约为77.6万对,申城教育、医疗等资源的配套能否跟上,又要如何控制风险,确保生育水平总体稳定?
77.6万对目标人群
3-5年内每年新增2-3万人
本市实施“全面两孩”,新增目标人群主要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均为非独生子女、已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夫妻,约为77.6万对。
综合考虑本市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平均生育年龄、生育间隔、生育意愿及办理申请后的实际生育比例,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出生人口数进行高、中、低三种方案测算表明,3-5年内全市户籍人口最有可能新增出生人口6-12万人,每年约新增2-3万人;流动人口在沪出生平均每年新增2万人左右。全市常住人口生育最高峰将出现在2017年,预计年出生27.6万人。
再婚和病残儿家庭
可再生育不止“3种情形”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邬惊雷说,这些情形包括——
■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
■ 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过子女;
■ 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过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事实上,地方立法允许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再生育”的条件不止这3种。“对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邬惊雷说。
产科儿科资源
可应对出生高峰27.6万人
目前,本市可容纳年分娩量30多万人次,按照测算,“全面两孩”实施后,全市出生人口高峰时年出生数量为27.6万人,全市产科资源能够应对可能出现的生育堆积。
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加强产科和儿科服务能力建设,开展怀孕、分娩动态监测,建立预警机制,确保市民安心和母婴安全,同时,加强儿科医疗资源配置,扩大儿科门急诊规模,增扩儿科病床;充分发挥优质儿科医疗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构建区域儿科联合体或联合团队,推动儿科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儿科服务能力。
配置教育资源
积极应对入学入园问题
应对“全面两孩”,市教委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土局等部门指导区县研究制定教育资源配置,通过新建、改扩建学校、增设班级、适当提高班额等途径,加大教育资源建设力度。同时,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对教育设施薄弱区域的导入,同步落实配套教育设施、师资队伍培养及配套开办、运营保障经费,积极应对“全面两孩”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入学入园问题。
保障妇女权益
规范用工预防就业歧视
多年来,本市大部分女性的初育年龄已经大大超过晚育年龄,2014年更是达到了28.66岁,依法享受30天的晚育假。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社会普遍认为将原来的“晚育假30天”调整为“生育假30天”,既保持了女性生育假期的延续性,也可以减少因假期过长而增加就业压力,同时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因此,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但不容忽视的是,再生育或将给育龄女性带来就业和发展的压力问题。为此,本市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预防女性因为生育遭遇的就业歧视或职业晋升受阻。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大执法监督,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治理用人单位对育龄妇女的就业歧视,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