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按照行程安排,陈先生夫妇与其他游客一起在结束当天的游览后,入住日本当地一家温泉酒店。当晚,陈先生独自一人前往设在酒店内的温泉池泡澡,老伴则留在房间内休息。当晚10时30分左右,酒店工作人员在温泉池内发现有一老年男性溺水,溺水者系陈先生。陈先生于当晚11时30分宣告不治。
陈先生儿子赶到日本处理善后事宜,并在一周后将陈先生遗体运回国内火化。家属并未要求进行尸检,这让陈先生的确切死因扑朔迷离。旅行社方面表示,事发温泉池水深54厘米,而陈先生身高有1.75米,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发生溺水。
此后,家属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旅行社也协助家属向保险公司申报了理赔,但家属因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存有异议,拒绝领取20余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家属认为,旅行社对陈先生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以旅行社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提出了共计5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指出,综合全案案情,旅行社已经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死者之前经常出国旅行并在日本泡过温泉,理应对相关注意事项有所了解。根据常识,成年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在泡澡池不可能发生溺亡,故不能排除死者的死因系自身身体原因。
法院认为,陈先生家属主张领队未在第一时间认出溺水者身份,旅行社的解释合情合理,相反同行家属在死者长时间泡澡未归的情况下未引起警觉,且并未有证据证明由于身份未确定而耽误抢救。据此,陈先生家属的赔偿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同时法官也指出,失去亲人的悲痛之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意外既然已经发生,家属应理性对待,通过保险理赔进行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