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线路新辟的规定与要求
公交线路的新辟,原则上以新开发区域为主要服务对象,由于内环内公共交通服务以轨道交通为主,且现有公交线网密度较大,存在一定重复线路,因此内环内将严格控制新辟公交线路,新辟线路以驳运线为主要形式。同时,公交线路新辟将进行客流预测,平均百公里客流低于200人次/百公里时慎重新辟,低于100人次/百公里时严格控制。此外,公交线路新辟所应达到的需求量因服务类型而异,对于新开发地区,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新辟线路:
一是居住区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以上并具备设置公交中途站的,至少配套1条公交线路;人口规模超过2万人的,需按照每2万人至少1条的标准,配置公交始发线路和相应的公交首末站,并配套规划公交线路;如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建设过渡站点设施,待基本条件具备后再实施永久设施建设。
二是分片开发的较大规模住宅区,当开发超过1500户后,应当配套建设公交站点设施;如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建设过渡站点设施,待基本条件具备后再实施永久设施建设。
三是开发园区岗位数达到4万个以上的,需按照每4万个岗位至少配备1条线路的标准安排公交始发线路和相应的公交首末站。
四是大型高教园区(高等院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建设一所高校以上,则应新辟一条公交线并设置公交首末站。大型高教园区的师生人数多,必须保障其日常出行。
五是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大型新建文化、体育和卫生设施应配套公交线路并设置首末站。
另外,对于已建成区域,根据轨道交通站点开通、客流需求及服务功能等因素决定是否新辟,且新辟线路主要以驳运线为主。
■ 线路调整的规定与要求
公交客运走廊上,通过线网优化调整,宜逐步形成一条主干道上有一条规模化运营的骨干公交线路。
中心城区重点按照“一路一线、区域成网、方便换乘”的原则推进实施主要公交客运走廊上重复程度较高的线路的优化归并,形成一批公交骨干线,提高主干道公共汽(电)车的营运效率,降低道路资源和运能的浪费,提高运行效率。
与轨道交通同向连续共站3站及以上的公交线路,且轨道交通服务能够满足客流需求时,宜调整走向。
公交线路总长度50%以上与其他线路重复,且其余部分有其他线路覆盖的,宜对重合部分进行调整。
为了保障公交线路营运秩序,对超过以下长度且影响线路营运效率的,宜进行调整:外环线以内公交线路的长度超过13公里;郊区区域内线路长度超过15公里,郊区跨区线或市通郊线路长度超过50公里;中心城区驳运线路长度超过5公里,拓展区、远郊区驳运线超过7公里。
除了环线、社区巴士外,为减少乘客出行时间,公交线路非直线系数超过以下数值时,宜进行调整:骨干线非直线系数大于1.3时;区域线非直线系数大于1.5时;驳运线非直线系数大于1.6时(环线除外)。
■ 公交线路终止(撤销)的规定与要求
达到以下条件的线路宜终止(撤销):
一是公交线路百公里客流量低于100人次/百公里时,且所经主要路段有其他线路覆盖的。
二是公交线路与轨道交通复线路段达到70%且途经轨道交通运能充分区域时。即公交线路与轨道交通的客流集散点和线路走向存在一定比例的重复时,则应终止。
三是公交线路总长度70%以上与其他线路重复,或者经过其他线路主要客源段且首末站点相近的复线。 本报记者 张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