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报道形象地用了“扳倒”一词,说明上述强拆事件的最终定性的改变,还是源于“外力”原因,另一方面侧面证明地方政府在解决类似的涉嫌违法的行为上,“自净”能力或“自我纠错”能力的严重缺失。明明有问题,但在本级政府范围内却根本解决不了,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连续提起4次行政诉讼,除了诉住建局一案败诉外,其他3件一直没开庭,民事诉讼同样也没有了下文。也足以说明,按照法律监督的规定原本可以由本级司法审判机关“修正”的错误,事实上也难有作为。
最终,在当事人穷尽了一切可能的司法救济手段之后,在当地得不出公平结果的情况下,只能求助于国务院解决。这确实反映出时下大量地方存在的,制度性自我纠错机制的严重失守。“媒体不曝光不解决,网络不炒不解决,不闹大不解决,高层不批示不解决”,这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推诿扯皮的现状。
所以,在高度赞誉国务院复议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和高尚法律节操之时,更应从中审视如何尽快解决地方自我纠错机制的重重弊端。地方司法审判机关(法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完全有能力和有法律依据去公平公正判断案件,而是执行法律过程中有法不依、有法不敢依。一些地方法院囿于利益驱使,不敢或不能拿地方政府怎么样,“行政诉讼被称为地方法院最害怕的官司”。就此困惑和现状,就有必要加强司法审判追究问责机制,凡是扯皮的案件,凡是违反法定诉讼时限或枉法裁判的案件,必须直接问责到当事法院和法官。青年报(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