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者声明不能使用”有悖国际惯例针对46条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王自强表示,“法定许可”的国际惯例就没有这一条:“这个规定跟世界各国使用了法律许可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也就是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都没有这一条。大家可以去查阅,因为一旦有了这一条,就不叫法定许可了。”王自强解释说,录音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再创作,它的演唱者、录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来的东西跟第一个录音肯定不一样。他强调指出,“该法规的前提是每一次使用,原作者都能增加一次收入。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加强保护了著作者权利,有利作品传播。”
为什么规定时间是三个月?王自强透露,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等规定都是三年。但日本和中国台湾的规定是被强势著作权人给左右了,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为了避免这一现象,选择了以三个月作为期限。
而与46条配套的48条,王自强认为其能提高法律许可的门槛,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48条就是规定,你要使用他人的录音制品,就要备案,要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就要承担责任。实际上48条是提高了法律许可的门槛,是为了更好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
针对60、70条提出的由集管组织代理版权,王自强表示,如果作者的某些权利不被代理,得不到保障,产生市场乱象,在特定情况下,我国就将成为无音乐的社会。他称:“集体管理是在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难以行使或者说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组织来维权。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广义范围内被众多的经营性市场主体在使用这些作品,但不能知道谁在使用,也不能控制,及不能因为被使用而获利。比如歌曲在卡拉OK厅等地的使用,著作权人本人无法去一一发放许可,使用者,即唱歌的人也无法自己去获得授权。”他还强调,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著作权项目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财产权都使用集体管理制度,而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使用集体管理。
69条并非庇护网络盗版
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王自强解释称:“这是在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个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对此不仅美国有如此规定,欧盟也规定‘成员国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监督其存储和传输的信息’。”他进一步介绍说,我们的规定比它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
对于能否启用新的技术,将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变为可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版权这一问题,王自强表示,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达到。
驻京记者 孙佳音(本报北京今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