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令”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禁酒时间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执行公务时间。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或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唐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