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删除了警告这一罚种,对不按规定支付道路停车费、超时停车的,规定责令补交停车费,并处以罚款。无法查实机动车驾驶员身份的,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通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仍不接受处理的,将此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擅自将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专门规定:对住宅小区与商务楼宇等之间可能存在的停车位利用时间差现象,明确可实施错时利用的政策原则,并规定市、区、乡(镇)三级政府部门的具体推进职责;明确可根据街道社区的具体情况,利用道路空间资源开设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临时停车场设立和运营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