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5日凌晨1时,丁某与朋友一起饮酒后为寻求刺激,在本市国庆路3弄小区门口及4号楼附近,拳脚踢打及使用木棍、自行车、花盆等物品,任意敲砸停放在路边及该小区内的轿车,致使数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评估,其中两辆被砸轿车直接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7193元。当日丁某在闸北区被公安人员抓获。本案庭审前,丁某分别向被害人吴某、蔡某作了赔偿。吴某、蔡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建议对丁某从宽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