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发布的《指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 增加鼓励股份回购的规定《指引》明确列举了鼓励回购股份的情形,并与上证所此前发布的“现金分红指引”相呼应,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另外,还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采取的激励措施,包括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中给予支持,以及在评奖、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等。
■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操作《指引》新增一系列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的要求: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高于相关价格的,应当在回购股份预案中说明理由,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同时规定每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并明确要求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强化内幕知情人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为防范股份回购中进行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指引》规定回购股份预案中应当说明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并规定上述主体在回购期间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披露,还需说明理由。
■ 增加上市公司内控和异常交易监管规定《指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指引》还强调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股份回购过程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上证所可根据相关规则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