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常识是: 没有买方,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拐卖行为就可能急剧下降。拐卖儿童犯罪迄今不绝,对拐卖儿童的收买方,刑罚是否过轻?记者就此采访了沪上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一条”产业链“:
刑罚重“头”轻“尾”
“人口拐卖,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1997年以来,我国刑法已修正8次,刑法对人口买卖一直采取严厉禁绝态度。”李小华律师说。
依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要具备了以下一种情形,即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若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些情形包括——
■ 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拐卖3名儿童以上;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将儿童卖往境外。
拐卖儿童犯罪,已经形成了一道产业链,这条产业链的终端就是“收买家庭”,如果没有最终的收买,前面的贩卖就失去了绝大部分“价值”。刑法第241条对收买方的处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法条和司法现状,给人的一种印象就是:在人口买卖的这条“产业链”上,刑罚似乎重“头”轻“尾”。
“事实上,对收买方处罚过轻,并不利于抑制犯罪。”李小华说。
利益刺激:
膨胀人性之恶
套用一句保护鲨鱼公益广告中的宣传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于被拐卖的婴儿来说:没有买家,就没有贩卖。
试想,当“送子观音”不再悬壶济世,而是参与人口拐卖“产业链”,职务便利成为犯罪便利,受人尊重的妇产科医生蜕变成犯罪嫌疑人,在这样的身份转变之中,不难看清利益刺激,如何可能在“某些人”身上泯灭人性,膨胀人性之恶。
谁提供了利益?收买方。
长期以来,对拐卖儿童犯罪,刑罚重“头”轻“尾”,造成的一种结果就是:“收买方的犯罪冲动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收买方根本不认为收买儿童就是犯罪。”潘书鸿律师说。
保障人权:
对收买方加重刑罚
拐卖人口犯罪,之所以存在,固然有经济的、社会的诱因;但人不是商品,人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在“人”被当成“人”看待的现代文明社会,人口买卖,是不可容忍的犯罪。
“打击受贿,也要打击行贿,目的就在于源头抑制。同样,当对收买方的现有刑罚不足以从源头上抑制人口拐卖的时候,刑法有必要提高对收买方的处罚力度。”李小华说。
目前,一种社会现象是:当被拐儿童被成功解救的时候,收买家庭或因为“人财两空”而被舆论同情。不容忽视的是,这个家庭作为“收买方”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戕害和践踏——“收买方”的存在,正是人口买卖“产业链”不断的根源。
“改变这种现象,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修正刑法,毕竟,作为国家大法的立法导向将直接影响社会价值判断和人们的行为预期。”潘书鸿说。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