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补发延期转正的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公司认为,在试用期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是好心为小李着想,小李并无异议,且公司支付了试用期工资,所以拒绝了小李的要求。公司能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吗?小李可以主张转正工资差额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总工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更好地了解对方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各种情况下试用期的长短的规定是法定的最高限度,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能等于法定限度或在法定限度以下,但不能超过最高限度。
具体到本案,单位和小李签订了三年的合同,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试用期过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单位在约定的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过后,单位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在合同履行期间,单位应当支付小李转正工资。由于小李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无异议,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在三十天内,公司仍应对小李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润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