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绑航行违章肇事
2010年6月17日,武某、杨某分别驾驶两艘小货轮从浙江省返回上海。当天傍晚5时许,为图方便,两人商议将两艘货轮绑在一起,由武某负责驾驶自己的货轮带动杨某的货轮在航道中行驶。
当晚11时许,双绑航行的两艘货轮在反航道行驶至黄浦江某码头对开进口航道处,与沈女士与丈夫驾驶的货轮发生碰撞。武某的货轮头部以接近0°角撞击并插入沈女士夫妇所在货轮船头右侧,造成后者甲板严重裂口,船舱进水,最终沉没。武某的货轮右舷水线处也被撞出一个100cmx50cm的缺口,与杨某货轮之间的的缆绳被撞断,两船分离。杨某驾驶货轮逃离现场。在己方货轮下沉的过程中,沈女士爬上武某所在货轮。沈的丈夫落水后,被过往船只救起。
推人入江致人截肢
沈女士上船后希望武某搭救落水的丈夫。而武某为了逃避交通肇事后的赔偿责任,竟趁站在甲板上的沈女士不备,将其推入黄浦江中,并驾驶船只转向逃离事故现场。沈女士被正在转向的武某货轮螺旋桨击中双腿,致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软组织严重毁损。被救起并送往医院后,沈女士经左大腿截肢术和右胫骨骨折外固定、右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及右小腿皮瓣转植皮等对症支持治疗后,经鉴定已构成重伤。
逃离现场后,武某将受损船只送往修理厂修理,被前来调查的警方查获,当即被刑事拘留。之后,武某及其家属赔偿沈女士各项损失50万元。
并非“过失”实属故意
武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他表示,他将沈女士推入江中时,并不明知此行为必然会导致其死亡,其目的只是想逃避赔偿,因此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被告人武某并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而导致他人落水,而是在逃避赔偿的动机驱使下,明知将他人推入黄浦江中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仍将已脱离险境的沈某推入黄浦江中,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武某关于自己的行为是过失所致,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意见与已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武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通讯员 陈炜华 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