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要求撤保
2010年4月12日,他人以韩婕的名义向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并提供韩婕的工商银行账户向该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4000元,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韩婕,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份数为4份,保险费4000元,交费年期10年。保险公司向韩婕送达了保险单后,还向韩婕本人作了电话回访,韩婕曾在电话回访中认可,她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该保险险种,承认签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所有投保文件均为她亲笔签名、知道投保有10天的犹豫期等规定。
2011年9月中旬,韩婕起诉到法院称,2010年4月12日,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浦东某工商银行的代理网点,在她不知情下,向她母亲销售了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保险费为人民币4000元,需交费10年,投保书和送达通知等均非本人所签,她更未参与投保的任何环节。今年3月,自己又收到保险公司的第二年续期缴费通知,才得知此事。韩婕认为按法律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属无效。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原投保单无效、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交保费4000元及利息损失393.53元。
保险公司不同意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韩婕没有证据证明投保无效,认为投保书的签名是韩婕本人所签,收费凭证上面的签名也是韩婕本人所签,声称即便不是韩婕所签,也是韩婕母亲签的字。还提供了投保单、投保书和产品说明书上均有韩婕本人的签名,保单送达书的地址与韩婕所提供的地址相一致。特别在保险公司所作的电话回访录音中,证明了韩婕收到过保险合同,并亲自在保单上作了投保签名。
韩婕则称所有的签名均不是自己,在保险公司电话回访录音时,因她当时购买了好几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对保险公司的电话有反感才作了回答,不能证明任何内容。
根据证据作判决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语音清晰、语义明确,即便是他人以韩婕名义实施向保险公司投保等行为,韩婕应当在接到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时知晓,既然韩婕在电话回访中明确承认是她投保了保险并收到保险合同等,应视为韩婕对之前他人以她名义实施投保该保险。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