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东方有线向法院起诉,称依约于2009年6月为雅玛多上海分公司开通了专网数据接入服务,但雅玛多上海分公司自2010年1月起拖欠信息费。同年7月,自己依约停止对被告的专网数据接入服务,并催讨拖欠的信息费,但遭到拒绝。因此,要求被告支付网络服务费2.24万元,支付逾期利息2.24万元。
雅玛多上海分公司则辩称,自己与东方有线并无业务往来,目前使用的互联网光纤是另一家公司安装的。而且,原告提供的服务订单上的公司名称是总公司名称,所用的公章则是伪造。因此,不同意东方有线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虽经法庭要求,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仍然没有提供与被告签订的服务订单的原件,也没有提供被告向其缴纳服务费的相应证据,而所提供的催款函,邮寄地址却是案外的另一家公司。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无法排除他人冒用被告名义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