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应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确需调整的,应从租、售两方面,构建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管理平台,结合实际有序操作,严格对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调整特别是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调整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优化配置,保证供应。
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范围,定为征收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包括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上述保障性住房可根据国家任务计划安排等要求和本市供需实际相互调整,但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规定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优先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保障性住房项目用途调整后,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总量必须满足国家下达和本市确定的年度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