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业务等新类型纠纷增多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2012年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数量升幅较大,相对2011年案件升幅为27.91%。
从案件类型看,金融借款、储蓄存款等银行传统型资产负债表内业务产生的纠纷占所有案件的六成,保理业务、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新类型纠纷也开始进入司法领域。在2012年审结的涉银行金融案件中,银行作为原告发起诉讼占73.02%,近八成案件银行胜诉。
同时,新类型纠纷增多,金融创新业务风险逐步显现,一些金融创新业务发生纠纷且有一部分进入司法程序。2011年市二中院受理了与外汇利率挂钩的利率掉期交易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2012年又连续受理4起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等保理融资业务纠纷案件,还受理一起政策性支农银保合作贷款和保险的金融创新产品纠纷案件。
白皮书指出,相比传统业务而言,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预期及控制力度不足,履行合同时证据保全意识不够强,导致此类诉讼中银行完全胜诉率不高;且由于部分银行在金融创新业务中对被告资信情况调查有所忽视,胜诉但难以获得完全清偿的也不在少数。
审核把关不严引发“后遗症”
白皮书还分析了涉银行金融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购房贷款中担保不规范;对借款合同条款及借款申请人主体资质审核不严;银行对其交易场所及工作人员未尽管理之责,导致存款被犯罪分子盗划以及银行结汇流程操作不规范等。
如谢某向某银行借款6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生效后生效。卢某与姚某夫妇承诺以自有房产为谢某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仅签名于合同附件,未在借款合同担保人落款处签名。银行随即发放贷款,各方均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因谢某逾期还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承担还款责任,卢某、姚某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判令谢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因抵押未办理,卢某、姚某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从这起案件中反映出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资质未尽基本审核义务。谢某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显示其为某公司副总,月收入5.3万元,实际仅为该公司普通员工,月收入千余元。银行放款手续也不规范,未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本人,而由谢某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取得贷款。此外,银行在未办理抵押的情况下直接发放了贷款,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