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接替退休的父亲进入本市一家医院工作,获得了事业单位编制。后她因身患眼疾,高度近视,请了长病假。上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丁女士也赶上了“出国热”,想赴国外发展自己的事业。1994年5月,丁女士注销了上海市城镇户籍,去往泰国工作。
2011年,丁女士回国,恢复了上海市城镇户籍,经查询,丁女士早在1994年出国时就被原工作单位医院除名了,原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也在丁女士被除名的那一天戛然而止。这一结果令丁女士十分困惑,自己明明请了长病假,为什么就被莫名其妙地除名了呢?并且,丁女士自始至终也没有收到医院的除名通知,自己也没有违反单位的规定,被除名的这一结果实在让她难以接受。于是,丁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撤销对自己的除名,并赔偿损失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根据原人事部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可按自动离职处理。本案中,丁女士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擅自申请注销本市户籍赴国外工作,属于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原工作单位以丁女士自动离职为由予以除名,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丁女士在出国前就注销了上海户籍,单位无法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亦无法向其出具、交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此外,单位停发丁女士病假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费之后,其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未就这些问题与单位联系、交涉,而单位在丁女士恢复本市户籍后,即按其要求开具了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所以单位对开具解聘证明并无过错。况且,丁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为单位的除名决定而给其重新就业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丁女士要求单位赔偿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顾玉春 本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