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的法庭上,年过七旬的刘光嘉、朱荣周夫妇并没有出现,刘光嘉的儿子出席了庭审。原告诉称,他们在闵行颛桥安乐村潘家34号拥有582平方米的宅基地,并承包了相邻的4800平方米鱼塘,刘光嘉还在鱼塘上建了个私人盆景奇石博物馆。去年4月27日,被告联手案外人上海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闵行公证处,对盆景奇石博物馆暴力强迁,并依据违法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对宅基地暴力强迁,博物馆内大量古玩、藏品和古盆景等遗失,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去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但被驳回。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是违法的,赔偿2.11亿元并返还相关物品。
据了解,去年4月27日,闵行区政府依据闵行区房管局2009年9月30日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闵行区法院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及2012年2月7日、20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与强制执行公告,对刘光嘉、朱荣周位于闵行颛桥镇安乐村潘家34号约500余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和相邻约2000余平方米鱼塘上原告所称的“博物馆”实施强制搬迁。
被告闵行区政府辩称,原告危言耸听,讲了很多“故事”,以证明所谓的“博物馆”。区政府对原告的强制搬迁是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规定本次执法权限和范围为:刘光嘉户“搬离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安乐村潘家34号,并与闵行房管局办理交接手续”。闵行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未超范围,执法的权限和范围仅限于对该标的物进行“搬离”和“交接”这两项职责,对其他事项诸如补偿、代管和通知领取被强迁物品等,依法应由拆迁人负责。
刘光嘉扩占鱼塘(即所谓的“博物馆”)范围亦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拆迁补偿范围,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完全正确。被告对原告的强制执行缘于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搬离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及返还等事宜,国家(行政)赔偿以行政违法为前提,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并未违法,因此国家赔偿诉请并无法律基础。且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成立,更未证明损害事实与被告所谓“违法”具有因果关系。如原告损失为合法拆迁所产生的搬迁损失,应由拆迁人给予民事补偿;如强制搬迁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等损失,由保管人另案给予民事赔偿。被告的执法具合理性和适当性,且原告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期间,长宁区法院组织原、被告和案外人上海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搬迁物品现场清点,并委托市东方公证处对现场清点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之后公证处出具了两份公证书。由于案情复杂,庭审将持续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