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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6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权益保障
一场再婚后的扶养风波
鲁生
  文 / 鲁生

  在某居民小区,老邻居们都知道长年独身的史妈妈是一个忠厚老实的大好人。史妈妈年轻时就在这带帮佣,不少人家的孩子都是经她手带大的。后来,史妈妈年纪大了,有的东家便请她住在自己家里安享晚年。但史妈妈不愿给人空添麻烦。前两年,史妈妈为自己找了个老伴贺大伯,登记结婚,准备一同安度晚年。

  贺大伯退休前是某商场的业务经理,前妻病故,儿女都已成家立业。他长期患有老慢支,婚后,史妈妈精心照顾贺大伯,再加上积极治疗,贺大伯的老慢支便逐渐好转。一年前,贺大伯应老同事邀请,到某单位经营部发挥余热,他尽心尽力抓经营,没过多长时间,经营部业务便大为改观。贺大伯的收入渐丰,便逐渐发生了变化,他打麻将上了瘾,经常夜不归家。史妈妈多次劝他注意身体,但贺大伯听不进,还把良言当恶语,与史妈妈争吵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后来他索性住到儿子家,并声称,他与史妈妈是“半路夫妻”,史妈妈未给他生儿育女,因此对她不负有什么责任。贺大伯说到做到,一连几个月分文未给史妈妈。史妈妈没有固定收入,户口也不在上海,无法申请最低保障,生活便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在街道老龄办和居委会老龄干部的支持下,史妈妈一张状纸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拒绝扶养对方的做法是违法的。经过调解,贺大伯认识了自己的过错,表示要担负起扶养义务,与史妈妈互相体贴照顾,不再沉溺于麻将之中。史妈妈也原谅了贺大伯。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等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和生活上的相互扶助。夫妻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响。不论是原配夫妻,还是再婚的夫妻,不论夫妻感情好坏,甚至已经提出离婚请求,只要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存在,一方生活困难时,对方就有义务予以扶养。特别是老年夫妻,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主动扶助对方。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的史妈妈就是依法行使了自己的权利,贺大伯有扶养能力,理应承担扶养义务,他拒绝扶养史妈妈,既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悖道德规范。但能知错即改,还是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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