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哪些专利属于“技术革新”,哪些属于“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目前并无统一标准,因而各地在减刑适用上宽严不一。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同属“发明创造”,但三者的科技含量、技术革新水平以及申报审批要求完全不一样。前者要远远高于后两者。如果在减刑专利的认定上,把三者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肯定不合适。刑法领域的“发明创造”应有专门界定。
要遏制减刑专利案件中的乱象,更为重要的一步,就是要查证该专利是否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单独完成的。对经查实确不属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单独完成、而是通过花钱购买或在他人专利上冠名所获得的专利,一律不予减刑,对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严格防止减刑专利成为新型的花钱“赎身”。(许辉 刊今日中国青年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