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告显示,这是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后,形成的《意见稿》。主要是为了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
《看守所法》,可谓姗姗来迟。现行的《看守所条例》,还是根据1979年的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颁布。近三十年间,作为其上位法的《刑事诉讼法》两次大修,《看守所条例》却沿袭至今,以至于“人犯”这样的称谓充斥其间,严重滞后于权利保障的现实。
改“人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似只是概念之争,实则关乎程序正义。一个法治常识是,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称谓的替换,实际上是把审判定罪的权力交还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沿着最大限度保障嫌疑人权利的逻辑,《意见稿》在很多方面做了技术性修补。比如,对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等等。总体来讲,这些修补以更人性化的面貌,彰显了在法院定罪前,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时的审慎。
当然,不论是浙江张氏叔侄冤案,还是轰动一时的躲猫猫事件,为人所诟病的核心,正在于看守所在手握羁押权的同时,其运作因为缺少监督而脱轨。颇为讽刺的是,此前公安部官员称“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外界一片质疑之声。这种质疑,背后是对看守所运作不透明的担忧——与限制公民自由的莫大权力相比,透明度不足,公安机关的权力行使,存在着被破案率等政绩指挥棒干扰的天然漏洞,给刑讯逼供带来“便利”。
对此,《意见稿》也作出回应:应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嫌疑人与律师会面时不被监听。这是以证据留存的方式,倒逼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这意味着,以前那些看守所意外死亡时,监控证据正好灭失的情形,将不能有推卸责任的理由,进而全方位筑起权利“防护墙”。不仅如此,对看守所警察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失职渎职的,明确了处分追责标准,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进步。
此前,坊间一直有侦查和羁押分离的呼声。也就是说,将羁押权交给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只负责侦查,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此次公安部的《意见稿》,还是将看守所的羁押权置于公安机关的框架下。不过,在公安机关的权力得到监管的情况下,侦查与羁押绑定是利是弊还待探讨。在意见征集碰撞过程中,最有用的,是对修补细节的理性讨论。至于希望有什么新的修补,相信公众的声音,最终将推动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