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老先生夫妻有一套私房,登记在余老先生的名下,夫妻俩生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03年7月,余老先生去世,留下了一份手写的遗嘱,指明房屋在其夫妻过世后归小儿子余先生。2009年12月,余老太太也去世。
2011年3月,余先生找到朋友赵女士,将该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卖给赵女士,两人自己签了买卖合同,然后带着余老先生的手写遗嘱和买卖合同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没有受理登记,并告知余先生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取得继承权公证书。
【政策解读】
本案中的房地产权利经过两次转移,一次是继承,一次是买卖,因此需要经过两次房地产转移登记,不能合并办理。
根据本市房地产登记的相关技术规定,房地产继承转移登记应当由继承人申请,并提交继承权公证文书,因此余先生仅凭父亲手写的遗嘱无法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
此外,根据本市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相关规定,凡在本市领域内的存量房交易(包括买卖、租赁),都必须进行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的网上备案,因此余先生与赵女士买卖房屋,应当先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签买卖合同(即网上备案)并打印签字,在办理过户登记时提交标准合同。
本报记者 杨冬
通讯员 潘丹丹
(如咨询房地产交易登记问题,可致电962269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