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继续开放
据了解,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原则始终是循序渐进、可控开发、有序进行,这次将外资参股合资券商的持股比例提高至49%,也是遵循了这个原则。
早些年制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对合资券商的经营存在诸多限制,比较突出的是外方股东控股比例上限较低、经营业务范围过于狭窄。2002年6月,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境外股东股权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2008年,证监会对上述规则作出修改,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限制,但是合资券商中外资持股比例保持三分之一不变。
根据规定,除了特批的中金公司与瑞银证券,很多合资券商设立之初只有投行业务牌照,业务范围单一导致合资券商陷入大面积亏损。外资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偏低,一直饱受外资从业者的诟病,权责不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外股东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合资券商一连串的问题,在今年的“中美第四次战略经济对话”上得到解决。8月24日,证监会就与合资券商有关的两项规则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业内公开征求意见。
外资持股比例提升
《规则》修改主要涉及两处,其中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同时,修改后的《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