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吕先生一家5口商量好去北方旅游,请亲戚葛先生帮忙驾车,葛先生同意了,还要求带上自己的儿子。吕先生提出,为了表示感谢,他会帮葛先生和儿子负担旅游费用。于是,葛先生驾驶着车辆从上海出发。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时,失控撞向中间护栏。葛先生摔出车外,当场死亡,车上其他乘坐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吕先生受伤非常严重,于去年11月底病逝。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葛先生应负全责。
事后,葛先生的家人向长宁区法院起诉,提出葛先生在这起事件中与吕先生一家形成了一种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因此,葛先生在帮工过程中因车祸死亡,吕先生一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吕先生本人已经亡故,但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于是,请求法院判令吕先生一家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0万余元。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要判定是否系义务帮工,主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葛先生驾驶车辆是否为“无偿”。二、葛先生与吕先生一家是否形成雇佣关系。本案中,葛先生受邀与吕先生一家结伴外出游玩,并没有就此次出游支付过任何费用,而吕先生一家出游前曾允诺过将负担葛先生及其儿子的旅行费用。因此,葛先生驾驶车辆所付出的“劳动”,难以认定葛先生是无偿驾驶车辆。而葛先生在此次出游驾驶活动中也并未取得报酬,与吕先生一家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协助,不构成雇佣关系。
因此,法院对葛先生家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吕先生一家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葛先生家人3万元。通讯员 王夏迎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