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杨某、孟某、朱某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4人均负有使用、保管X光拍片室摄片所用定影液的工作职责。根据公司制度规定,X光拍片室摄片所用的废定影液,应交公司委托废物处理公司定向处理。废物处理公司对于处理过程中从废定影液中提取的金属银,以“返银费”的形式冲抵公司支付的废液处置费。
2006年至2011年年底,陆某、杨某与废物处理公司方某等人经预谋,在暗室内将所带化学制剂投入废定影液中,从而截留提取含银金属体,之后再由方某等人运出厂外。方某等人所付钱款,由陆、杨二人平分,方某将所获金属银加工提炼后再予以贩卖牟利。2011年年底开始,孟某、朱某知情后亦共同参与实施前述行为,所得钱款改由4人平分。截至2012年9月,陆某、杨某从方某处分别收取约1万元,从他人处分别收取约0.5万元;孟某、朱某从方某处分别收取0.3万元。
去年9月18日,陆某主动交代了自己伙同杨某、孟某、朱某与方某等人合伙侵占废定影液中金属银的事实,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