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开启“民事索赔”新通道
据上海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分析,此案依据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法院认定“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与被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商律师认为,法院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够精准。因为烧伤两个孩子的小伙伴,是看了“喜羊羊”受影响,所以与原创动力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是“小伙伴”,而非“客观后果”。因此更确切的表达是,“客观后果与被告广东原创动力的发行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其次,商律师认为此案“很有意思”———以《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侵权”角度,提出了“民事索赔”的新通道。因为,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分析,被告如有责任,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被“行政处罚”。被告被判承担15%的责任,并赔偿3万9千多元,就是按照“民事索赔”的依据判定的。
道德
儿童精神产品需监管体系
复旦大学家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沈奕斐副教授认为,“如果在国外,制作公司会赔得倾家荡产!”不过,这个观点的前提是———国外有着严谨的儿童精神产品监管体系,并被纳入法律范畴。她以美国电视剧《成长的烦恼》为例指出,在海外,电视播出的儿童节目背后,都有一个包含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的团队。与此同时,还有民间监测机构来负责伦理审查。所以,《海绵宝宝》这样的动画片“语言无粗话,动作无暴力”。
一些国家之所以有这套体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分辨是非的完全能力”,“孩子不能根据身边的情况做出符合实际的判断”———因此,“国家电视台的儿童频道里,就连广告也不允许播放。”沈教授表示:“我们在性方面的警戒心很强,但是在儿童精神产品领域连警戒线也没有。”而且,由于国产动画背后并没有这样的专家团,导致“好人也会采取暴力行为”,她进一步强调该案中烧别人的孩子,模仿的是动画片中的“好人”,“在儿童精神产品中,哪怕是好人也不应该使用暴力对付坏人!”
制作方
公司不应承担“整体责任”
与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文化、道德体系相比,身处市场的制作公司就感觉“判决不公”。原创动力宣传总监吴惇认为:“大家第一时间关心的就是我们赔了多少钱,而不管到底有没有道理。”他认为,第一,该案件与《喜羊羊与灰太狼》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肯定会上诉”。第二,“证据不足信”。对于原告的法律援助律师苗红伟的“举证”:“光灰太狼被平底锅打了就有9544下,被电了1755次,被煮了839次,其他的还有推下悬崖啊,拿刀啊,还有打群架的……”吴惇认为:“这些都是流传在网络上的段子,怎么能以此为证?”第三,“我们到底有多大责任?”“我们不应该担负全社会的道德成本。”他始终认为:“不是钱的问题。我们愿意给更多。但是如果被定性为‘赔款’,那么我们无法援助他们。”
与此同时,他澄清道:“上次被央视批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暴力是全社会的误读。当时,是我们联合20多家动画制作企业和播出平台,一起发起绿色动画的倡议!”并且,他认为这一判决,会“压缩文艺创作的空间。”
本报记者 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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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指出:“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第34条还指出:“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不过,在谈及法律责任的第64条,对于出现在第34条中的违法行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侵权责任法》里,如果“产品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