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结果显示,金融机构较详细收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但事先并没有完全明示。在被调查消费者中,仅48.6%获知个人信息用途,35.7%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并没有被明示信息用途。
此外,金融消费领域存在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而信息使用有效性则明显不足。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形式多样,加大了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担。个人信息使用有效性明显不足,与金融消费者主观期待有相当大的差距。
研究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受损,除了法律原因外,还有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经济方面,综合经营易引致金融机构滥用个人信息。垄断经营易引致信息过度收集或浪费。金融机构人员流动性与信息不可分性之间的矛盾易引致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社会方面,对金融业过度信任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对不良现象的非零容忍观念助长了个人信息不当使用。
调查结果还显示,金融消费者不能全面获取产品或服务信息知情权。相当一部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不了解,特别是金融服务人员与金融机构关系、金融机构联系人信息。50%左右的被调查消费者不能得到金融产品(服务)的风险提示。大部分被调查消费者不知同类产品的其他消费者类型或投资对象。
而且,金融消费者不能公平获取金融产品(服务)信息。仅有少部分消费者能准确理解金融消费关键术语,数据显示,仅有30%左右的被调查消费者能理解类似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年化利率、可分配利润、分红产品等关键术语,4%的被调查消费者表示几乎都不理解。
例如,对10个金融术语测试中,没有一个被调研者能全部准确理解。但与此同时,许多消费者主观认为本人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例如被调查消费者中仅26.6%认为自己金融知识比较匮乏,3.5%认为自己对金融知识一窍不通。
金融消费是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为。但调研显示,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被部分金融机构利用,导致相关权益损失。例如,30.5%的被调查消费者表示,在诸多信息中最关心的是推出产品或服务机构的信誉和品牌,29.5%的被调查消费者表示最关心的是收益,仅19.0%的被调查消费者表示最关心的信息是风险。部分金融机构正是利用这种重收益、轻风险的不良消费习惯,夸大投资收益,弱化甚至故意缩小投资风险。
本报记者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