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期间,晚婚假都由地方人口计生条例规定,上海为7天。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在修改条例时对晚婚假只变更名称,保留天数,不做减法。从本市情况看,2014年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8.14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30.11岁,客观上晚婚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市民的选择。一种普遍的立法意愿为:将“晚婚假7天”调整为“增加婚假7天”很有必要,体现了民生福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修正案为此作了调整。所以,只要是合法结婚,就能享受10天婚假。
在鼓励晚育期间,本市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假3天。国家卫计委要求修改条例时明确配偶陪产假,并在原来晚育护理假基础上适当增加配偶陪产假天数。地方立法调研表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增加配偶陪产假天数已经成为社会和广大市民的普遍共识。本市顺产妇女的住院时间一般为4天左右,剖宫产住院时间为7天左右,剖宫产率约50%,同时高龄孕产妇显著增加,生育期间需要更多的照护。综合考虑生育家庭的实际需求、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时间为10天。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