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慈善火了。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乐于捐助的公民越来越多,一些慷慨解囊的企业家甚至成为“慈善明星”。但毋庸讳言的是,慈善事业的大发展中未免泥沙俱下,打着“慈善”旗号的伪慈善者也常见于媒体,败坏了慈善的名声,影响了社会的风尚,为人诟病。
慈善的本质是符合伦理的,是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上、通过内在良心激励和推动的善行,但同时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外在强制,通过法律为其保驾护航。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将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为国家和社会输送更多的正能量。
慈善法拓展了慈善活动的内涵,它包括传统的扶贫、济困、救灾,也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特别是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活动也纳入其中。这体现了这部慈善法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
当前中国慈善活动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从传统的捐钱捐物扩展到捐赠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慈善方式出现了网络捐赠、慈善众筹、慈善信托等新事物。慈善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必须确立慈善活动的原则。慈善法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这四大原则是贯穿慈善法的灵魂,各个法条是这些原则的具体化。无论是慈善组织、捐助人、志愿者、受益人,都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慈善活动,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企业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在工资中扣款捐赠,是明显违反法律的。而社会某些人强迫他人捐助,违反了自愿原则,也是不合法的。
慈善活动要讲诚信。慈善法第三十一条指出,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久前,曾发生一名男青年谎称女友见义勇为,不幸被狗咬伤,无钱医治,从而骗得大量善款的事。谎言被揭穿后,这名男青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像这样不诚信的事,在社会生活中也许还会发生,我们不能掉以轻心,要与之斗争。
21世纪中国慈善活动发展中一个令人注目的新情况是有些企业将慈善活动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投资,慈善和商业的界线似乎模糊了。慈善法再次强调了非营利原则,有利于划清慈善和商业的界线,减少慈善异化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拒绝慈善运行中必要的管理费用,慈善法第六十条明确肯定了管理费用的必要性,但同时又规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这是明智的举措。
现代慈善在中国的发展还刚刚起步,有大量的问题需要研究。这些问题不仅包括慈善法律的制定和运行,也包括弘扬慈善文化,培养公民慈善意识,尤其是要对慈善伦理有与时俱进的研究。慈善法第八十八条明确提出,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慈善活动的春天来了,这也意味着对慈善伦理的研究,将因为慈善活动的丰富化和牵扯面扩大,越来越需要深入和具体,以解决一系列新课题。
(作者为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