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负责该工厂的基建和环保工作,据其供述,该工厂从事集装箱生产,生产的油漆线环节会产生大量沥青渣、漆渣等废物,这些废物由一家废物处理公司处理,每年150吨指标。但实际上每年会剩余一部分废物没法处理,一部分放在贮存场所,一部分就堆在露天厂区。
2015年9月份,因生产需要,厂区内的集装箱堆场地坪需要维修。刘建国就和部门经理李章商议决定,让基建施工方负责人王涛、金亮共同实施废物掩埋。王涛请人用挖掘机在地面挖了一个长约8米、宽约4米、深约3米左右的坑,调用铲车将装在铁桶和木箱里的废渣倾倒入坑,后用压路机把废渣压实,上面浇注钢筋混凝土平整,期间没有做任何防渗漏措施。因废渣刺鼻,施工人员都是戴好口罩操作。
据鉴定,该工厂私自填埋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从中检测出二氯甲烷、二氯乙烷、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等十余种有毒物质。经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非法填埋行为给该场地及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损害,产生损害的直接费用达150万余元。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该工厂主管人员李章、刘建国,指使施工方负责人王涛、金亮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