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女童多数是留守儿童,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家庭情况不好,容易受加害人金钱礼物的诱惑。是否(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有金钱交易就应定义为卖淫?我不这么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认为,应当取消“嫖宿幼女罪”,只要发生不满14岁的幼女遭遇性侵害的,就判定为强奸罪。
在相关法例尚未修改之前,徐松林建议,只有当女童是以卖淫为职业或者主要生活来源时,才对加害人判处嫖宿幼女罪。而非以当中是否涉及金钱、物质交易为衡量条件。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也曾表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陈晓颖)